
農民健康保險有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,至於醫療給付部分已併入全民健保。

以上各項給付的請求權,自得請領那一天起,2年內必須提出申請,逾期就無法再提出。
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(以下簡稱農審辦法)第2條之1第3項重點摘要
105年1月1日前已以農會自耕農或佃農會員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,於105年1月1日後,有資格條件異動時,應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重新審查其農保資格。
農審辦法第8條第7項重點摘要
本辦法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後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,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,每年辦理一次資格清查。必要時,應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現地勘查,其資格清查及現地勘查結果應送審查小組審查。
農審辦法第10條第2項重點摘要
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,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前,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,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現地勘查,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,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,得繼續加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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